从上面发票的项目来看,属于培训费,开票单位是某某大学的,猜测是企业高管或者老板参加知名大学的一些培训费用,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分为以下2种情况: 情形一: 若是属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但不能税前扣除,而且还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报销学历费用属于职工从任职或者受雇的单位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理解为对高管个人的非货币性奖励,应当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 如果这部分培训费不属于学历教育或者不属于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其目的是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的相关培训,其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报销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无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参考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参考三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